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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留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留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留检刑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9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留坝县***镇第*届人大代表,住陕西省留坝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于2019年1月25日被留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留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邬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邬某某先后在淘宝网上购买射钉器、无缝钢管、顶管套、钢珠等配件,自己使用电焊机在娃娃鱼塘将无缝钢管、钉管套、射钉器进行组装,制造射钉枪一支,用于看守鱼塘,2018年5月24日,留坝县武关驿镇派出所在核查邬某某网购枪支配件情况时,邬某某主动将制造的枪支交给民警,该枪被扣押。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疑似枪支为射钉器改制的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赵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某某以使用为目的,购买零部件组装射钉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留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婷

2020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

2.案卷材料*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4.量刑建议书*份;

5.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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