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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疏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疏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疏附县院公诉刑诉〔2019〕220号

被告人XX,男性,19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维吾尔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住疏附县XXXXXXXX号,因涉嫌诈骗罪,经疏附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8日被疏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4月22日被疏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疏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XX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艾XX以给被害人麦XX办理车辆上路上岗为由骗取3500元,破案后,被害人的损失已追回。

2014年8月左右,被告人艾XX以给被害人阿XX办理驾照为由骗取1万元,破案后被害人的损失已追回。

2019年2月9日,被告人艾XX为了骗取被害人阿XX的钱对她说:“托克扎克镇派出所的警察正在打听你,我为了解决你的事,你给我2000元,我请客那些民警吃饭就能把你的事情办好”后骗取2000元。破案后被害人的损失已追回。

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艾XX为了骗取被害人阿XX的钱对她说:“我能办理,你的在监狱服刑的弟弟的车辆过户手续”骗取其2000元。破案后,被害人的损失已追回。

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艾XX给被害人买XX以办理车辆上路的上岗证为由,通过克XX的微信,骗取其2000元,破案后,被害人的损失已追回。

2016年8月,被告人艾XX给被害人买XX说:“从乌帕尔乡巴扎到疏附县的道路车辆办理通行的二级网络车辆手续”骗被害人买XX名下从喀什买了一辆五菱牌汽车44800元后,又办理此车辆附加费为由从被害人买XX骗取1万元。把车辆自己留下后说麦XX办理通行手续,还需要3万元并骗取其3万元后,把车辆以43000元价格卖给疏附县安泰运输公司,后卖车的钱自己花光。破案后被害人的损失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XX以办理各项业务为由多次向7人骗取12.1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疏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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