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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一部刑诉〔2019〕1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白山市浑江区**镇**村**社,现住白山市浑江区**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3月6日10时左右在家饮酒,同日14时左右,王某某驾驶辽C****1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达山路向阳早市附近,被浑江区交警大队民警拦截盘查,对其使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结果为酒精含量186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白山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液样本。2019年3月 15日,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85mg/100ml。王某某系有证驾驶,准驾车型D。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王某某血样照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

4.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邢今月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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