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30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住白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白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采取监视居住。
本案由白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9日,被告人胡某某取得准驾车型D驾驶证,同年购买红色“劲隆”牌正三轮摩托车未上户登记。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同村邻居汪某某家中吃饭饮酒。期间,其接到镇政府工作人员电话,给其送达关于危房改造的文书,其便步行回到家中。镇政府工作人员给其送达文书后驾车离去,胡某某欲到镇政府找工作人员交流,便驾驶自己的正三轮摩托车,由家中往冷水集镇方向行驶。当日17时许,车辆行至冷厚路3公里(冷水镇公路超限检测站)处时,遇交警路查。检查中民警发现胡某某身带酒气,便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33毫克/100毫升,胡某某当场对该检测结果提出异议,民警遂将其带至白河县冷水镇卫生院欲抽血,因胡某某不配合,民警将胡某某按住由医务人员抽取其静脉血样并封存。
2020年6月28日,白河县公安局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从胡某某身上抽取的静脉血样进行检验,经鉴定,从该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7.8毫克/100毫升。被告人胡某某对该份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
2020年7月10日,白河县公安局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对从胡某某身上抽取的静脉血样进行检验,经鉴定,从该血样中检测出乙醇,血醇浓度为86.48毫克/100毫升,该份鉴定意见送达给被告人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及发票,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巴某某、汪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安康市质量技术检验检测中心鉴定证书,鉴定事项确认书,鉴定聘请书,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资质证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申请;8.视听资料: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被告人胡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玥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采取监视居住(住陕西省白河县冷水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58********);
2.案卷材料1册,视频光盘11张,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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