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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盘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盘锦市人民检察院

盘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巷,因赌博于2014年7月31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4日被盘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9日补查重报;于同年3月24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10日、2020年5月2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QQ聊天软件和张某乙联系,利用快递邮寄的方式以每克45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乙甲基苯丙胺(冰毒)约40克。

2、2019年3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QQ聊天软件和张某乙联系,利用快递邮寄的方式以每克45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乙甲基苯丙胺约50克。

3、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QQ聊天软件和张某乙联系,利用快递邮寄的方式以每克45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乙甲基苯丙胺约50克。

4、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QQ聊天软件和张某乙联系,利用快递邮寄的方式以每克45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乙甲基苯丙胺约80克。

5、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QQ聊天软件和张某乙联系,利用快递邮寄的方式以每克45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乙甲基苯丙胺约100克。

6、2019年4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QQ聊天软件和张某乙联系,利用快递邮寄的方式以每克45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乙甲基苯丙胺约90克。

7、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QQ聊天软件和张某乙联系,利用快递邮寄的方式以每克45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乙甲基苯丙胺约60克。

8、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QQ聊天软件和张某乙联系,利用快递邮寄的方式以每克45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乙甲基苯丙胺48.8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快递包裹照片、QQ聊天截图、二维码付款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测报告、鉴定意见等;5.提取笔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阳

检察官助理:李彦霖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盘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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