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李某某,外号“某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02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街道**社区**号。2017年8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9年8月23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盘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盘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2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盘锦市双台子区**街道**路**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向董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2克;

2、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盘锦市双台子区**街道**路**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向董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15克;

3、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盘锦市双台子区**路独一处饺子馆门前路边以300元的价格向董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15克;

4、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盘锦市双台子区**街道**小区内以200元的价格向董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1克;

5、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盘锦市双台子区**附近以400元的价格向钱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

6、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盘锦市双台子区**路**楼饭店门前以300元的价格向钱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

7、2018年8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盘锦市双台子区**小区**号楼**单元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向花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

8、2018年8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盘锦市双台子区**小区**号楼**单元附近以310元的价格向花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

9、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盘锦市双台子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400元的价格向花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4克;

10、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盘锦市双台子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300元的价格向花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

11、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盘锦市双台子区**小区**号楼**单元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向花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

12、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盘锦市双台子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300元的价格向花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

13、2018年12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盘锦市双台子区**小区**号楼**单元附近以500元的价格向花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5克;

14、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盘锦市双台子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1000元的价格向花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8克;

15、2019年4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盘锦市双台子区**小区**号楼**单元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向花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情况说明等;2.证人董某某、花某某、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  斌
代理检察员:  谢平平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