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田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XXXXXXXXX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XX市XX县XX镇XX区,现住XX市XX路,农民,无业。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后转取保。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田XX因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被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3日转取保。
本案由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XX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田XX窜至眉县伺机作案,在眉县雅合新秀6号楼5单元楼下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强行将被害人韩XX价值600元的黑色美利达牌公爵300型自行车车锁撬开后偷走,随后将该自行车在宝鸡市行政中心附近以380元的价格变卖给一路人,从中获利380元。
2、2019年7月11日9时许,被告人田XX窜至眉县伺机作案,在眉县山西合力首府小区2号楼2单元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强行将被害人邓XX价值280元的玫红色弯梁轻便自行车车锁撬开后偷走,随后将该自行车在金渠镇千亩荷塘附近以80元的价格变卖给一路人,从中获利80元。
3、2019年7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田XX窜至眉县伺机作案,在眉县经济小区26号楼5单元楼道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强行将被害人强XX价值1600元的黑绿色捷安特自行车后轮链条锁撬开后偷走,随后将该自行车在虢镇步行街以400元的价格变卖给一路人,从中获利400元。
4、2019年7月30日9时许,被告人田XX窜至眉县伺机作案,在眉县雅合新秀6号楼3单元楼道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强行将被害人刘XX停在楼道里面价值1000元的白色美利达牌变速自行车车锁撬开后偷走,随后因为再次作案将该车扔在了县城一小区内。
5、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田XX窜至眉县伺机作案,在眉县水木清华3号楼楼道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强行将被害人刘XX价值900元的白色美利达牌公爵300变速自行车链条锁撬开后偷走,随后将该自行车在蔡家坡一菜市场以420元的价格变卖给一路人,从中获利420元。
6、2019年7月30日12时15分,被告人田XX窜至眉县伺机作案,在眉县英俊年华小区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强行将被害人汪XX价值1400元的红白相间色捷安特自行车车锁撬开后偷走,随后将该自行车在常兴大桥口附近以450元的价格变卖给一路人,从中获利450元。
7、2019年8月13日中午,被告人田XX窜至眉县伺机作案,在眉县恒兴小区5号楼8单元楼下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强行将被害人史X价值1100元的黑蓝色捷安特牌自行车后轮链条锁撬开后偷走,随后将该自行车以350元的价格变卖给一路人,从中获利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黄黑相间的起子一把、自制铁质的T型起子一把;
1书证: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户籍信息、鉴定意见通知书、指认照片、自行车购买票据、谅解书、发还清单;
1辨认笔录;
1视听资料;
1鉴定意见:眉县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XX、强XX、邓XX、刘XX、汪XX、史X、刘XX的陈述;
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田XX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玉芳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田XX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5.物证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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