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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63********,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3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4月0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告人魏某某听说罂粟长大后开的花好看,就向别人要了点罂粟苗子,种在了其弟弟魏某甲的院子里。2020年03月31日15时,被睢县公安局**乡派出所的民警当场查获,后被民警当场铲除。经清点,魏某某共计种植罂粟苗2073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查获罂粟苗(照片);

2.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证明、现场图、现场照片、党员查询证明、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检查照片;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非法种植罂粟2073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能够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认定为坦白。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德勇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睢县。

2.案卷1册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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