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石铁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汉族,高中学历,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花园**楼**室,住该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2日经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决定监视居住,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7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在运行的T55次旅客列车上酒后滋事,后被列车乘警李某某调查处理,其间,付某某辱骂他人,并用拳头击打李某某面部,致使李某某口角肿胀、内侧粘膜破裂、右下第二切牙松动。经宝鸡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付某某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移交证、谅解书、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樊某某、闫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录像等;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维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焦章海
检察官助理:师恒森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视频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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