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石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石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91973********,汉族,大学本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西省岚县委员会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岚县**镇**村,捕前住岚县**小区**座**单元**室。2017年11月20日,因犯有诈骗罪被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5日被岚县公安局上网追逃,于2019年7 月8日被岚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岚县县城滨河南路附近抓获,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岚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岚县人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指定石楼县人民法院审判,岚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3日18时30分许,岚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王某甲、李某某带领执行局干警郭某某、赵某某、杨某某及法警范某某来到岚县**镇**村**小区**座**单元**室,对藏匿在此的被告人刘某甲执行拘留,执行人员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刘某甲不听劝解拒不开门,并趁执行干警不备,手持水果刀从房间跑出沿楼梯向下逃跑,执行人员紧随其后进行追截,期间刘某甲持刀威胁执行人员抗拒抓捕,执行干警郭某某因此从楼梯摔落导致右手手腕处擦伤,刘某甲趁机逃离现场,执行工作被迫中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王某甲、李某某的工作证件、郭某某、杨某某、赵某某、范某某的工作情况说明、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决定书、岚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前科劣迹调查表、户籍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等;2.证人李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王某乙、王某甲、范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宝峰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方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