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石河子市公安局****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5 月,被告人岳***想在石河子市***公司购买滴管肥进行销售,但无力支付货款,该公司让其拿房产证作为抵押,被告人岳***于是在**市通过广告牌上的办证电话,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伪造的石房权证石**字第00359**.00359** 两本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给了***公司,购进了价值70余万元的滴管肥。因货款无法全部收回,***公司就欲出售抵押的房产,经石**市房产交易中心鉴定,抵押的房产证是伪造的假证,使被害人19余万元肥料款至今无法收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伪造假房产证做抵押物,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
附:
1.被告人岳**现羁押于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据目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