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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市检诉刑诉〔2019〕178号

被告人**,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9001197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下野地垦区公安局****派出所住石河子市****医院*楼**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4月12日被石河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河子市公安局****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5 月,被告人岳***想在石河子市***公司购买滴管肥进行销售,但无力支付货款,该公司让其拿房产证作为抵押,被告人岳***于是在**市通过广告牌上的办证电话,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伪造的石房权证石**字第00359**.00359** 两本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给了***公司,购进了价值70余万元的滴管肥。因货款无法全部收回,***公司就欲出售抵押的房产,经石**市房产交易中心鉴定,抵押的房产证是伪造的假证,使被害人19余万元肥料款至今无法收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伪造假房产证做抵押物,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

2019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岳**现羁押于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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