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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公诉刑诉〔2018〕80号

被告人袁**,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31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石泉县****,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石泉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5日,被告人袁**驾驶陕GU****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石泉县城******方向沿向阳大街往******方向行驶。于21时许,当袁**驾车行至******门口路段处,因醉酒驾车,未及时发现在道路上同向行走在前的行人吕**,与之发生碰撞,造成吕**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袁**的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艾**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血醇检验鉴定文书;6.现场勘验等笔录:处警交通警察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7.视听资料:被告人袁**在公安机关的讯问视频。8.其他证据:立案决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姗

  

                         2018年11月16日

附:1.被告人袁**现被取保候审在家。2.随按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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