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检诉刑诉〔2019〕403号
被告人叶某甲(曾用名“叶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镇**村村**号,现住地福建省建瓯市**镇**村村**街。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执行。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福建省建瓯市**镇**村村**街**号。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执行。
被告人林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福建省建瓯市**镇**村村**街**号。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1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明溪县**镇**村**号,现住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号。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执行。
本案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刘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于2019年9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叶某甲、林某甲、林某乙三人共同出资在淘宝网上经营刻印店,并约定获利平分,后三人均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私章刻制、印章制作服务(非公章)”,后用叶某甲的工商营业执照在淘宝网上注册“启点刻印店”。同年8月,被告人林某乙租赁南平市延平区名流世家9幢1单元201室作为印章制作工作室。2019年2月中旬,叶某甲、林某甲、林某乙共同出资购置多台电脑、热敏机、剪纸器、硫磺纸、印章外壳、印章海绵等物品,通过淘宝网“启点刻印店”接单,按照买家要求设计印章图案、制作并组装完成印章,后通过快递将制作好的印章寄往全国各地,每枚印章收取人民币20元至40元不等的费用。2019年3月,该店因业务量增大,林某甲遂以每月人民币2500元的工资雇佣被告人刘某某到店内帮忙制作印章。同月,叶某甲的朋友王某某(另案处理)到该工作室学习如何开淘宝店接单制作印章,并以每月人民币2500元的工资雇佣魏某某(另案处理)作为客服接单,后王某某的淘宝店因过度“刷单”被关闭,王某某离开该工作室,魏某某在林浩的建议下继续留在该工作室工作。在该工作室内,叶某甲、林某甲、林某乙及魏某某负责充当客服在“牵牛”APP上与淘宝买家沟通接单,并制作完成印章图案,刘某某负责将设计好的印章图案制作成印章并打包交给快递员。至2019年4月22日被查获为止,侦查人员在南平市延平区名流世家9幢1单元201室查获并扣押己经制作好但尚未寄出的印章131枚。经核对,疑似己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公司印章40余枚。经南平市人民检察院鉴定,北京胡福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汇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小牛哼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布比(北京)网络科技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泰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东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深圳市外代报关有限公司、深圳市曦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等9枚印章均为假印章。
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刘某某在南平市延平区名流世家9号楼201室被侦查人员抓获;同年6月29日,被告人叶某甲到南平市公安局四鹤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清单、照片等物证;
2.书证:被告人叶某甲、林某甲、林某乙、刘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林某丙、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甲、林某甲、林某乙、刘某某及同案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8.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林某甲、林某乙、刘某某扰乱公共秩序,伪造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印章9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林某甲、林某乙、刘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叶某甲、林某甲、林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是主犯。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被告人叶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被告人林某甲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立礼
检察官助理:潘晶旻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林某甲、林某乙、刘某某现羁押于南平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材料陆册、证据目录壹份、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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