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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六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503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50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分别于2020年1月15日、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于2019年1月至2月间,在安溪县**乡**村**号厝,经事先共谋,先由被告人苏某甲利用微信等接受参赌人员的“六合彩”投注,后选取数额较大的部分转投注给被告人苏某乙。现已查证,被告人苏某甲共接受投注93008元,其中被告人苏某乙共接受投注18720元。

案发后,被告人苏某乙于2019年3月25日主动投案,被告人苏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微信截图、纸张等;3.证人证言:证人苏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等接受参赌人员的六合彩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苏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乙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苏某乙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继业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全案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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