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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金融刑诉〔2019〕178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301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30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1月30日,被安溪县公安取保候审;2019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0********303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芗城区,住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0516,汉族,大学本科,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055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05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吕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9日、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9日、2019年4月20日、2019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间,在厦门市集美区**小区**号**室内,先后雇请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使用QQ、微信等聊天工具推广其所代理的“**集团”赌博网站(https://FB3C.**DIOR.COM),并接受陈某丁等人的投注。期间,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为推广赌博网站有使用QQ向他人购买会员资料27914条。至被查获时,该代理线共接收赌资413.5643万元,其中,被告人陈某乙于2018年5月参与,期间共接受赌资119.659万元;被告人陈某甲于2018年8月参与,期间共接受赌资80.4946万元;被告人陈某丙于2018年10月7日参与,期间共接受赌资5.3万元。

被告人吕某甲在明知被告人白某乙欲购买银行卡用于经营赌博网站的情况下,仍提供本人及他人户名银行卡6张用于接收赌资,共计351.8827万元。

被告人白某甲、吕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于2018年10月12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白某乙于2018年10月15日主动投案,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告人白某乙于2018年11月30日退缴赃款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电脑、银行卡等;2.书证:赌博网站截图、微信交易明细、微信账户截图、银行交易明细、票据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丁、李某甲、李某乙、郭某某10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吕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吕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中,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吕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部分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还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吕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白某乙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白某甲、吕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定阳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白某甲、吕某甲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被告人白某乙、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全部卷宗材料及光盘。

3.随案移送扣押物品及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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