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8********,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泉州市**********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武夷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至6月1日期间,被告人戴某某通过 “新生校心理协会交流群”添加被害人兰某某的微信后,以参加京东白条活动可获50元为由骗其开通,后通过陈某某(在京东白条、分期乐套现人员,抽套现金额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渔利,下同)套现后以还款至自己指定的账户(赌博平台的上分收款账户,下同)能免除手续费为由,骗兰某某将钱转账给其指定账户。后又以无法关闭京东白条为由,骗兰某某下载分期乐、借条、好分期等贷款平台评估,骗取兰某某在上述平台上购买东西套现或将贷款提现并转账给其指定账户及微信。戴某某已归还兰某某元,并伪造了一张假的转账截图骗其己还款。戴某某共骗取兰某某元,实际获得赃款20540.7元用于网络赌博及日常开销。

2.年月日,被告人戴某某在QQ上以借京东白条刷单为由,骗取被害人余某某开通京东白条并将京东白条账户给其使用。戴某某通过陈某某从京东白条套现后,让余某某将收到款项转账到其支付宝账户。戴某某已归还余某某元,共骗取余某某元,实际获得赃款元用于网络赌博及日常开销。

3.2020年5月27日至30日期间,被害人陈某甲为了赚取50元佣金,通过朋友陈某乙(被害人)添加了被告人戴某某的微信。戴某某先后让其开通京东白条、好分期、分期乐三个平台认证,后通过陈某某套现或骗陈某甲直接提现并转账给其指定账户。戴某某共骗取陈某甲元,实际获得赃款16915.91元用于网络赌博及日常开销。

4.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戴某某通过学校社团QQ群添加了被害人许某某QQ后,以参加京东白条活动领礼物为由,骗许某某开通京东白条、分期乐并交其使用。戴某某通过陈某某套现后以还款至自己指定的账户能免除手续费为由,骗许某某将钱转账给其指定账户。后又以关闭京东白条需关联其他贷款平台为由,骗许某某下载360借条、好分期平台,骗许某某提现并转账给其指定账户。后戴某某写了一份欠条给许某某,并伪造了一张假的转账截图骗其已还款。戴某某共骗取许某某24559.52元,实际获得赃款23384.33元用于网络赌博及日常开销。

5.年月日,被告人戴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害人李某某联系,骗其开通京东白条并提现后扫码转账到其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声称三天后钱会自动归还到京东白条。4月30日戴某某又以无法关闭京东白条为由,骗李某某下载好分期贷款平台并提现扫码转账到其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上。戴某某已归还李某某元,共骗取李某某元,实际获得赃款7535.99元用于网络赌博及日常开销。

6.2020年4月7日至5月10日期间,被告人戴某某通过“新生校心理协会交流群”添加了被害人陈某丙微信后,以参加京东白条活动可赚取50元为由,骗陈某丙重新开通京东白条,后通过陈某某套现并骗陈某丙将钱转账至其支付宝。后又以手机系统不同和账目计算不清为由,骗陈某丙从好分期借款和京东白条套现并转账给指定账户。戴某某已归还陈某丙1500元,共骗取陈某丙13363.14元,实际获得赃款11300元用于网络赌博及日常开销。

 2020年月日至5月29日期间,被害人李某甲因社团活动添加了被告人戴某某的微信。戴某某以李某甲之前开通贷款APP其中一单涉嫌诈骗为由,骗李某甲重新操作并从京东白条、分期乐、支付宝花呗、支付宝备用金内套现或提现给戴某某。戴某某已归还李某甲元,共骗取李某甲6800.74元,实际获得赃款5404.63元用于网络赌博及日常开销。

8.2020年5月18日至6月2日期间,被告人戴某某通过王某某(被害人郭某某舍友)添加郭某某微信后,以帮助陈某乙(被害人)弄好分期和账对不上为由,骗郭某某下载分期乐、好分期并套现转账至其指定账户,后又以京东账单对不上为由,骗郭某某重新开通京东白条并将套现转账至其指定账户。戴某某共骗取郭某某元,实际获得赃款16265.97元用于网络赌博及日常开销。

9.2020年5月18日至6月1日期间,被告人戴某某通过王某某(被害人陈某丁舍友)添加陈某丁微信后,骗陈某丁开通好分期账户并贷款转账至其指定账户,后又以陈某乙的账单有问题为由,骗陈某丁重新开通京东白条套现转账至其指定账户。戴某某共骗取陈某丁元,实际获得赃款10528.01元用于网络赌博及日常开销。

10. 2020年5月18日至6月2日期间,被告人戴某某通过王某某(被害人陈某戊舍友)添加陈某戊微信后,骗陈某戊开通京东白条账户并套现转账至其指定账户,后以京东白条注销为由,骗陈某戊下载好分期平台并提现转账给其指定账户。后又以京东白条账单对不上和好分期无法注销为由,骗陈某戊重新激活京东白条和开通支付宝备用金并提现转账至其指定账户。戴某某共骗取陈某戊9654元,实际获得赃款8489.87元用于网络赌博及日常开销。

11.2020年6月1日至2日期间,被告人戴某某以陈某乙账单对不上为由,通过陈某丁添加许被害人许某甲微信后,骗许某甲在分期乐平台内购买东西套现并转账给其指定账户。戴某某共骗取许某甲10888.8元,实际获得赃款7580.98元用于网络赌博及日常开销。

12.2020年6月2日至3日期间,被害人谭某某为了参加刷单赚50元活动,通过同学郭某某添加戴某某的微信。戴某某以郭某某宿舍有人没弄成功为由,骗谭某某从分期乐、好分期平台上贷款提现并转账给其指定账户。戴某某共骗取谭某某13656.57元,实际获得赃款9999.94元用于网络赌博及日常开销。

被告人戴某某于2020 年6月3日在泉州市**区**路**号****酒店**室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Iphone6s手机一部;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戴某甲、陈某某、石某等证言;4.被害人兰某某、余某某、陈某甲等12人陈述;5.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平台骗取他人财物共164108.3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连晓光

检察官助理:陈晓娟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在武夷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肆张

3. Iphone6s手机一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