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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沈某炎,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路**号**梯**。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鸿,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定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理想城xx室(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永定区**镇**村**楼组**号)。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傅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公民身份证号码352601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福建省新罗区**坊镇**村**路**号。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炎、沈某鸿、傅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7日、5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长汀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6月15日、7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部分:

2019年3月23日至2019年11月,被告人沈某炎伙同沈某鸿、傅某、邱某庭(另案处理)、陈某(另案处理)等人,明知“鬼哥”(身份待查)等人在实施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仍与“鬼哥”等人共谋,通过提供本人或其亲属朋友的银行卡帮助取现,共骗取2名被害人财产人民币232452元(币种下同)。具体是:

(1)2019年8月9日,电信网络诈骗集团成员冒充分期乐网络贷款平台工作人员身份,谎称为了使被害人许某某的网络贷款信誉不受损,让其学生时代在各种网络贷款平台申请的额度取消,可通过取现后将现金打入对方指定的账户或以淘宝购物的方式来抵消网络贷款额度。尔后被害人许某某根据对方要求从其中国民生银行账户(账号62262232********),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170016600********),招商银行账户(账号62257677********)等三个账户向对方提供的5个银行卡账号(卢苗62155918130********,徐某倩6222032006002324732,何某6215591813004567045,江某源6222030802002713284,海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2201001909200086864)转账188581元及在淘宝消费25600元,共计214181元。其中2019年8月9日许某某中国民生银行卡中的一笔7892元先被转到何某卡上,再转到郑州某某有限公司再转给黄某武,最后再转到邱某庭的银行账号后被沈某炎、沈某鸿等人取走。

(2)2019年10月25日,电信网络诈骗集团成员冒充纸尿裤厂家,通过0085251040154的电话拨打被害人李某某的号码,谎称其购买的纸尿裤有质量问题,厂家现在有赔钱,并让被害人李某某添加对方的微信号******(昵称:优厘母婴0608)进行操作。尔后对方通过微信视频通话方式教被害人李某某将其支付宝的钱转到余额宝,再把余额宝的钱转到其银行卡(账号62284815523********)里,最后对方让被害人李某某下载小米贷款,并将接收到的信息复制后用手机短信发到95599。被害人李某某按对方要求操作后,被害人李某某银行卡里的金额通过2笔转账被对方转走18271元。其中一笔1万元被转到李某杰账户(账号62122536020********)。另一笔8271元被转到林某才账户(账号为62284800782********)后,再通过转入多个账户后从被告人沈某炎、沈某鸿、傅某等人持有的吴某和黄某娇的两个银行卡中取走。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部分:

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沈某炎受“鬼哥”邀请帮忙取现,并告知取现的钱是淘宝诈骗款及赌博平台的钱款,若使用“鬼哥”提供的银行卡取款每取一万元可以获得20元的报酬,若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取款每取一万元可获得30-150元不等的报酬,期间又通过将自己的银行卡租给“鬼哥”使用,每天可获得60元的报酬。2019年4月20日,因取现人手不足,被告人沈某炎邀请被告人沈某鸿一起帮忙取现,而后于2019年8月初至9月中旬,又陆续邀集了邱某庭、陈某和傅某一起帮忙取现,并告知取现的钱是淘宝诈骗款和赌博平台的钱。自2019年3月至11月,被告人沈某炎、沈某鸿、傅某等人共取现12611290元,其中2019年4月20日至11月,共取现12511290元,2019年9月25日至11月,共取现8240371元。被告人沈某炎、沈某鸿、傅某分别获利人民币80000元、20000元和7000元。

三、其他部分

2019年11月27日,长汀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被告人傅某持有的白色苹果手机1部,粉色VIVO手机1部,银行卡3张(泉州银行卡、农业银行卡、中国民生银行卡)予以扣押。2019年11月29日,长汀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被告人沈某炎持有的蓝色华为手机1部,黑色苹果手机1部,银行卡10张及涉案现金7060元予以扣押。2019年11月29日,长汀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被告人沈某鸿持有的黑色苹果手机1部,银行卡2张及涉案现金3279元予以扣押。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傅某在龙岩市新罗区**茶叶店被民警抓获;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沈某炎在龙岩市新罗区**路**号**栋**梯**室被民警抓获;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沈某鸿在龙岩市新罗区**号楼**梯**室被民警抓获。到案后,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拘留证,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农业银行卡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转账等截图,银行明细清单、李某某银行卡资金被诈骗案的资金流向图、林某才银行账户流水、成都某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流水、大连某某传媒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流水、程某蓉银行账户流水、胡某然银行账户流水、广东某某商行银行账户流水、丘某某银行账户流水、吴某银行账户流水、黄某娇银行账户流水、许某某银行卡资金被诈骗案的资金流向图、何某银行账户流水、郑州某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流水、黄某武银行账户流水、、邱某庭银行账户流水、许某某招商银行对账单及民生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统计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搜查证、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许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王某某、傅某某的证言及同案人邱某庭、陈某的证言;

4、被告人沈某炎、沈某鸿、傅某的供述和辩解;

5、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指认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炎、沈某鸿、傅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炎、沈某鸿、傅某伙同他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232452元,其中被告人沈某炎、沈某鸿骗取他人财物232452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傅某骗取他人财物18271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炎、沈某鸿、傅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其中被告人沈某炎帮助取现12611290元、被告人沈某鸿帮助取现12511290元、被告人傅某帮助取现8240371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沈某炎、沈某鸿和傅某,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但被告人沈某炎和沈某鸿、傅某在诈骗犯罪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炎、沈某鸿、傅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炎、沈某鸿、傅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沈某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建议对被告人沈某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建议对被告人傅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晏兴亮

检察官助理:傅增明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炎、沈某鸿、傅某现羁押于长汀县看守所;

2、全案卷宗材料伍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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