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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市****自治县,现住福建省闽侯县**街镇**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闽侯县上街镇新洲村西安宏汇工地内,因工作问题与被害人尹某某发生争吵,后持钢管击打尹某某的腰部一下,又用脚踹了尹某某的腹部一下,致尹某某受伤。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尹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1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童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照片等;

6.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7.其他证明材料:抓、破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对方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被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双方已达成和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世生

检察官助理:高小燕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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