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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岩检职检刑诉〔2019〕1号

告人陈日标,男,195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5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处长级干部,曾任原龙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组长、副局长、局长、局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出生地龙岩市新罗区,户籍所在地龙岩市新罗区****号,住龙岩市新罗区**街道********室。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龙岩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岩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日标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2019年7月1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7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相关诉讼权利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滥用职权罪

(一)违反规定处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环氧氯丙烷行政处罚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第四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名单及工作进度的通知》(国质监函〔2008〕822号)将工业用环氧氯丙烷列入第四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名单。

2013年9月24日,原龙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稽查支队检查发现**化工公司涉嫌无证生产环氧氯丙烷,同年10月14日市质监局决定立案查处。2013年10月28日,市质监局稽查支队调查终结,认定**化工公司2013年7月以来累计生产环氧氯丙烷573.93吨,已销售391.13吨,库存182.8吨(予以查封),平均销售价格9375元/吨,货值总金额538.059375万元。同时,调查确认该公司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环氧氯丙烷,属无证生产、销售国家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产品。

2013年11月14日,被告人陈日标作为市质监局局长、局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主任委员,主持召开该案第一次案审会,会议讨论决定给予**化工公司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2.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3.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市质监局告知拟处罚意见后,**化工公司提出听证申请,该公司董事长林某某也多次向被告人陈日标请托说情,并通过政府部门向市质监局提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2014年4月1日,被告人陈日标主持召开第二次案审会,其明知**化工公司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仍将政府部门建议对该公司免予行政处罚、该公司产品抽样检测合格、事后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从轻处罚情节当作减轻处罚情节,违法拍板决定将该案的行政处罚变更为:1.责令停止生产;2.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3.处20万元罚款。2014年4月17日,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为进一步给**化工公司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日标决定召开第三次案审会。其明知**化工公司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依法依规应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且部分案审会委员提出减轻处罚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再次违法拍板决定将该案的行政处罚变更为:1.责令停止生产(无证);2.处15万元罚款。2014年4月25日,市质监局送达经被告人陈日标审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年5月9日**化工公司缴纳罚款15万元,同年5月20日被告人陈日标签批该案结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相关规定,**化工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环氧氯丙烷产品,且违法生产的产品大部分已销售,应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被告人陈日标作为市质监局局长、案审会主任委员,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应予没收的违法生产的产品未予没收,对应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无法律依据减轻处罚只罚款15万元,其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案违法生产总计573.93吨环氧氯丙烷的货值金额为538.655114万元,查封在案应予没收的182.8吨环氧氯丙烷货值金额为171.564746万元,销售占比已达68.15%,属无证生产的产品大部分已经销售的情形,依法应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1077.310228万元(538.655114万元×2)。被告人陈日标违规处理**化工公司无证生产环氧氯丙烷案给国家造成罚没财产损失合计1233.874974万元(171.564746万元+1077.310228万元-15万元)。

另查明,林某某事后为表示感谢,送给被告人陈日标5万元。2011年5月至2014年11月,龙岩市、新罗区两级环保部门先后多次对**化工公司在建设“55kt/a环氧氯丙烷工程项目”时,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环保“三同时”要求建成,主体工程即已投入试生产,长期未办理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严重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化工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整改,但该公司仍长期违法生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日标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林某某、许某某、蒋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龙岩市监察委员会调取的市质监局行政案件审理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化工公司《报告》等书证;

4.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二)违反规定擅自销毁行政执法案件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档案局2006年12月18日颁布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七条规定,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属于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2008年12月30日印发)、《龙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2009年8月7日印发)都将行政执法案件查处的文件材料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

2011年年初,被告人陈日标作为市质监局局长,为了逃避和应对有关部门可能对其所经办或管辖的行政执法案件的监督调查,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指令该局法规科负责拟制销毁往年行政执法案件档案的规定。后经其拍板决定,市质监局于2011年5月18日出台《龙岩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案卷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龙质监〔2011〕110号)并抄送给全市各县(市)质监局、直属分局,要求下属单位参照市局的管理办法制定相应规定。该管理办法将行政执法案件档案材料本应为永久的保管期限擅自规定为三年,并规定办公室应当定期(每年一次)对超期案卷进行清理,拟定销毁清单,报局长批准后予以销毁。

根据龙质监〔2011〕110号文件规定,市质监局组织对本局的行政执法案件档案清理造册。2011年8月17日,经被告人陈日标审批同意,市质监局对整理出来的1996年、1997年、2000年至2007年的行政执法案件档案材料共计855卷(含未结案件材料45卷)未经鉴定即焚烧销毁。此后至2012年4月,新罗、永定、长汀、漳平质监部门根据龙质监〔2011〕110号文件规定,违法擅自销毁了1276卷行政执法案件档案材料。

2012年6月,原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专门发文制止了市质监局擅自销毁档案的违法行为。2014年8月,原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包括龙岩在内的5个设区市质监局擅自销毁档案进行通报批评。2019年4月12日,龙岩市监察委员会为调查群众举报有关被告人陈日标在查办“地条钢”行政处罚案中违纪违法问题,依法向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34份相关行政执法案件档案材料,因被销毁已无法提供。

被告人陈日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出台规定销毁本应永久保管的行政执法案件档案材料,导致共计2131卷国有档案永久灭失,造成全市五家质监部门行政执法历史断档和历史空白,并直接影响监察调查等公务活动正常进行,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日标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许某某、蒋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龙岩市监察委员会调取的市质监局局务会议记录、龙质监〔2011〕110号文件、档案销毁说明及记录等书证。

二、受贿罪

2006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陈日标利用担任市质监局纪检组长、副局长、局长、局案审会主任委员的职务便利,在企业日常监管、行政处罚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现金8.5万元、超市购物卡价值计2.8万元,折合人民币11.3万元。具体如下:

(一)2006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陈日标在其办公室,四次非法收受**水泥厂厂长廖某某为取得其对该水泥厂日常监管及对汽车检测线业务方面的关照所送价值共计1.3万元的超市购物卡。

(二)2009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陈日标在市质监局宿舍或新罗区龙盛花园小区住处,多次非法收受**水泥厂厂长林某某为感谢其对该企业办理工业生产许可证及日常监管方面的关照所送现金2万元及价值共计1.5万元的超市购物卡。

(三)2012年1月左右,被告人陈日标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廖某某为取得其对该企业日常监管方面的关照所送现金1万元。

(四)2014年4月底,被告人陈日标在龙盛花园小区门口,非法收受**化工公司董事长林某某为感谢其在该公司无证生产环氧氯丙烷行政处罚一案中的关照所送现金5万元。

(五)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陈日标在其龙盛花园小区住处,非法收受**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为感谢其在企业行政处罚方面给予关照所送现金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日标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林某某、林某某、廖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

3.龙岩市监察委员会调取的行政案件审理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登记情况表、检查记录等书证。

另查明,2019年2月22日,龙岩市监察委员会通过派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组,以核实个人申报事项为由,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日标到场后,将其带至龙岩市纪委监委警示教育基地(清风苑)进行留置调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日标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违反规定处理**化工公司无证生产行政处罚案,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达1233.874974万元,情节特别严重;为应对和逃避有关部门的监督调查,违反规定出台文件,导致全市五家质监部门共计2131卷本应永久保管的行政执法案件档案材料被擅自销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11.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日标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坤辉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日标现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玖册;

3.法律条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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