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新检检二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龙岩市永定区**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16年4月29日、2018年8月10日先后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八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0日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1日退回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11日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某来到龙岩市新罗区**街道**小区**幢**室,进入正在装修的房间将室内的电缆线(价值不详)偷走,后卖给废品收购人员进行获利。
2.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来到龙岩市新罗区**街道**小区**号楼**楼,先后进入多套正在装修的房间将室内数捆电缆线偷走,后卖给废品收购人员进行获利。经鉴定上述电缆线价值人民币8878元。
3.2019年10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来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小区,先后进入6号、10号楼多个正在装修的房间将室内的电缆线偷走,后将偷来的电缆线拉回10号楼一楼时被物业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1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以及侦查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傅某某、倪某某、陈某某、林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作案三起,价值人民币1299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益龙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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