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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福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检一部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王**,男,汉族,1992年10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32319921016****,务工,初中文化,现住址新疆福海县****,户籍地址新疆福海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福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晚22时30分许,王**酒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省道318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福海县老交警队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阿勒泰地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的血液酒精检验结果呈阳性(1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查询结果、机动车查询结果、查获经过、违法犯罪行为查询记录;2、阿勒泰地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福海县公安局检验、鉴定意见告知笔录;3、视频资料;4、证人李**等2人证言;5、被告人王**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满新余

2021年1月15日

附:

1、​ 被告人王**现取保候审于福海镇。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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