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19〕758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生于197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110241975********,汉族,本科毕业,中共党员,时任鄢陵县***镇****镇长,住鄢陵县**街**路。因涉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2019年2月1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19年3月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贺某某,男,生于1972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110241972********,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时任鄢陵县***镇**主席,住鄢陵县**镇**村。因涉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2019年1月18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19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以被告人汪某某、贺某某涉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理后,于2019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先后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郑合高铁鄢陵段建设期间,被告人汪某某、贺某某明知柴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马术俱乐部投资证明材料虚假的情况下,先后于2017年2月7日向鄢陵县政府出具了陈政(2017)**号“关于解决拆迁河南******有限公司投资‘****马术俱乐部’有关问题的报告”、2019年3月20日向鄢陵县郑合高铁指挥部出具了陈政(2017)**号“关于解决拆迁****马术俱乐部有关问题的报告”,夸大柴某某“****马术俱乐部”的占地面积、投资规模等,为柴某某攫取巨额利益提供了便利条件。在河南世纪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17年8月4日对“****马术俱乐部”评估补偿总计为4259.57万元的结果作出后,2017年8月7日被告人汪某某便与柴某某以此结果为依据签订“郑合高铁鄢陵县**镇段补偿协议”,并先后拨付给柴某某补偿款1600万元。2018年12月7日,经河南中财德普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鉴定,“****马术俱乐部”的最高补偿金额为244.8万元。
许鄢快速通道鄢陵段建设期间,柴某某为获取更多补偿款,将徐某某的一处园林购买后分别登记在其手下杨某某、牛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名下,在评估结果作出后,被告人汪某某违反补偿款正常发放程序,在村组、村委、工作区负责人均未签字的情况下,首先签字同意拨付给柴某某园林的补偿款129.28万元。
期间,被告人汪某某、贺某某接受柴某某宴请,并收受柴某某茅台酒、红酒等。2018年2月23日贺某某主动将所收礼品上缴****镇纪委;2018年3月19日汪某某将所收礼品主动上缴鄢陵县纪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贺某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贺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从犯。被告人汪某某、贺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贯九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禹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