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一刑诉〔2017〕22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8********093X,汉族,专科毕业,经常居住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号,无业。2016年1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8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冀C4678U小型轿车在本市海港区燕大西苑朝郡酒家门前停车位由西向南右转弯时刮撞到停在朝郡酒家门前的冀CDR309小型普通客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5.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丽
2017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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