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秦检二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30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现住陕西省咸阳市世纪大道**村,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3日因病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晚21时2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陕A****6号小型越野客车,沿**高速咸阳段由东向西行驶至咸阳收费站出口处,被咸阳高速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即对刘某某进行人体血样采集。经陕西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地:咸阳市世纪大道**村(联系电话:1357250****);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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