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6********, 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社步镇*******(以上均自报)。2019年4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22日、10月30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18日、11月29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8月11日、10月18日、12月30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始,被告人莫某某通过其本人的微信号,在网络上谎称低价出售现货苹果手机,骗得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其支付“首期购机款”后,以各种理由搪塞被害人不邮寄手机,被被害人追问后,断绝与被害人的联系。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莫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林某鸿人民币2000元。
同年3月24日,被告人莫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李某兰人民币2000元,期间将1个充电宝假冒成手机邮寄给李某兰。
同年3月29日,被告人莫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沈某佑人民币8000元后,因担心对方报警,将其中的人民币4000元退还给沈某佑。
同年4月2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莫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被告人莫某某已退赃给上述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欣欣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在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5册、光盘7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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