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甲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331984********,藏族,文盲,牧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原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2006年5月16日被红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09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红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红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阿坝县看守所。
本案由红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22时许,被告人甲某某与被害人贡某某在色地镇让里村让里阔泽某某家小卖部喝酒时因琐事发生争执,后甲某某用随身携带的藏刀将贡某某左侧腰腹部、左前臂、左小腿捅伤后逃离现场。被害人贡某某被送往色地镇卫生院抢救后,在转院至红原县人民医院的途中经救治无效死亡。经阿坝州法医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贡某某系肾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藏刀一把等;2.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特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阿坝州法医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等;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红原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周 德 淳
2020年5月22日
附:
1. 被告人甲某某现羁押于阿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十五张。
3 起诉书一式八份。
4 涉案物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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