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19〕23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绥中县********因涉嫌盗窃罪,经绥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8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0日被绥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6月27日至2019年7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节前至3月7日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到绥中县***大院内(绥中县***),先后5次盗窃绥中县*****铁大头顶、螺纹钢筋、铁块、铁卡子等物品,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许某某、康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宝良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绥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