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19〕23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绥中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绥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8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0日被绥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6月27日至2019年7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节前至3月7日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到绥中县***大院内(绥中县***),先后5次盗窃绥中县*****铁大头顶、螺纹钢筋、铁块、铁卡子等物品,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许某某、康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宝良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绥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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