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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21979********,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本科文化,在围底镇卫生院工作,住罗定市**街道**路**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30日、10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8日、11月22日补查重报。2018年1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帮助被害人朱某秀办理信用卡提额过程中,盗取朱某某的信用卡,并使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套现5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朱某秀的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开明

2019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 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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