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30日、10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8日、11月22日补查重报。2018年1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帮助被害人朱某秀办理信用卡提额过程中,盗取朱某某的信用卡,并使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套现5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朱某秀的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开明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 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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