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李*能,男性,1984年4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8404272713,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九龙镇非格村委会**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能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李*能饮酒后驾驶云D78**U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自罗平县九龙镇**村向师宗县方向行驶,行驶至汕昆高速1644公里400米处(罗平北收费站出口)被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召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检测,李*能的呼气酒精含量为127mg/100ml,后民警将李*能带至罗平县第一人民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2份(每份2ml)。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李*能的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79.40 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能的供述和辩解;2.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3.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4.户口、前科证明、查获经过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能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庆昌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能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8778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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