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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二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7811993********,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广东省阳春市人,捕前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室,务工。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430199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陕西省安康市人,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镇**村**组**号,捕前住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室,务工。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彭某某、“周柳山”(身份不详,在逃)等人明知不法分子通过网络购买银行卡用于洗钱、收取赌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仍教唆被告人赵某某、张仰铭(在逃)等人实名办理多张银行卡予以出售牟利。在此期间,彭某某、“周柳山”、赵某某、张仰铭等人在得知已出售的银行卡账户有大额不明资金转入时,便将已出售的银行卡挂失,再通过注销账户、取现等方式,窃取卡内不明资金,以达到“黑吃黑”的犯罪目的。同年11月12日16时57分许,彭某某、“周柳山”、张仰铭得知之前售出的工商银行卡账户(账户名:张仰铭,卡号62122536020********)有69400元进账后,以挂失、注销账户、取现等方式将该账户资金全部取出、分肥。经查,该69400元系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诈骗被害人朱某某、陈某某、阿某某犯罪所得款。

2019年11月20日12时8分许,彭某某、“周柳山”、赵某某得知之前售出的工商银行卡账户(账户名:赵某某,卡号62122536020********)有19600元进账后,以挂失、注销账户、取现等方式将该账户内19602.50全部取出、分肥。经查,该19600元系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当日诈骗被害人李某某的犯罪所得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搜查、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书证;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彭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伙同赵某某、张仰铭等人盗窃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彭某某等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洪涛

2020年5月18日

附:

被告人彭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侦查卷三册;

标注为彭某某成手机数据”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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