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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4310221995********,初中文化,政治面貌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村委会第*村民小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耿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黄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4310221991********,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宜章县**镇**村第*村民小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耿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4310221998********,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村委会第**村民小组。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耿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4310221995********,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宜章县**镇**村第**村民小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耿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施某某,男,汉族,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211831997********,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苏省句容市**镇**自然村**号。因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耿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431022199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乡**村委会第*村民小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耿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黄志、李某某、李某甲、施某某、黄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李某、李某某、李某甲、黄某某在一名叫“小黑”的男子安排下从湖南省长沙市乘飞机到云南省昆明市与被告人施某某、黄某在昆明汇合,2020年6月2日,在他人的协助下,李某、李某某、李某甲、黄某某、施某某、黄某等六人欲从中国境内孟定、南伞一带经边境小路非法出境至缅甸,当日02时许,六人在非法出境过程中在孟定镇大水井村大红梨树洼偏山南班线路边时被耿马县公安局公安特警大队抓获。

被告人李某、李某某、李某甲、黄某某、施某某、黄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车辆抓拍记录、活动轨迹、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柯某某的证人证言;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李某、李某某、李某甲、黄某某、施某某、黄某的供述与辩解;

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方位照、示意图。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2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李某某、李某甲、黄某某、施某某、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某、李某甲、黄某某、施某某、黄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结伙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璇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李某某、李某甲、黄某某、施某某、黄某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3张。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5. 量刑建议书1份。

6. 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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