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检察院
吴某甲故意伤害案起诉书
肇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吴某甲(绰号“大耳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1225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及现住址均为广东省封开县,无前科。其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封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封开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于2020年3月31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某甲酒后在肇庆市封开县渔涝镇**路某某KTV一楼大堂的沙发处睡觉,期间与某某KTV老板即被害人黎某甲发生争执,随后二人在某某KTV大门外面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吴某甲使用随身携带的皮带刀往黎某甲的上腹部刺了一刀,黎某甲被刺转身后,被告人吴某甲又刺了黎某甲右腋下一刀。随后吴某甲逃离现场返回家中,并中途在某某农家店处清洗作案用的皮带刀。黎某甲则被其家人送至封开县渔涝镇卫生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1月2日上午,被告人吴某甲委托欧某、欧某甲代为向公安机关报告,表示吴某甲杀了人,吴某甲会在家中等待公安民警,随后公安民警到吴某甲家中将其抓获。
经广东省封开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黎某甲符合锐器作用胸部致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皮带刀一把、外衣一件;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黎某乙、欧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二份;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治安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子君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8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随案移送。
4.物证:皮带刀一把、外衣一件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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