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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端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4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街道**里**村**号,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某某路某某街**号,在广州市经商,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镇**村**村**号,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经营彩票投注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吕某某通过上家获取赌博网站账号、密码后交给被告人谢某某,由被告人谢某某向赌博人员提供赌博网站账号、密码进行网络赌博。被告人吕某某、谢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和银行账户收取赌博人员的赌资共计771724元,并从中按比例提成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谢某某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帮助收取赌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豪钊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谢某某现羁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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