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腾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市,住云南省腾冲市**乡**村委会**组**号。2013年7月12日因盗窃被腾冲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2015年12月11日,因盗窃被龙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2018年9月30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腾冲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7日被腾冲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腾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0时至12时期间,被告人代某某到腾冲市芒棒镇坪田村湾子小组1号,采用翻墙的方法进入住宅内,并将门锁撬开,把徐某某及其丈夫放置于其卧室床上和一木抽屉内的11580元人民币现金、云南农村信用社存折两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15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钏有杰
检察官助理:杨振昌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腾冲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