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一部刑诉〔2020〕632号
被告人徐和,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21967********,汉族,文盲,无业,住舟山市定海区**镇**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3月29日被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脱逃罪于1990年12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9年10月13日、2003年11月19日被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盗窃于2004年9月24日被舟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7年10月29日、2012年11月22日、2014年5月14日、2015年3月6日、2017年5月8日被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1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该局变更为监视居住。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23日8时许,被告人徐和行至定海区**镇**路**弄**号,以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该房内欲实施盗窃,未窃得物品后离开现场。
2.2020年2月25日9时35分,被告人徐和溜门进入定海区**镇**号一楼付某某出租房内欲实施盗窃时,被李某某发现,被告人徐和谎称来找人,趁李某某不备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于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宁某某、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和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手印鉴定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盛盛
检察官助理:杨梦觉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徐和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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