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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芜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芜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芜市检一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张平,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04********151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与住址相同。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平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4日经由芜湖市公安局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张平与被害人杨某某分别应朋友邀请前往芜湖市弋江区******苑**-**“食在源头原味鸡”饭店吃饭,两人之前互不相识。饭至21时许,因被告人张平与朋友交谈的内容引起被害人杨某某不满,杨某某便与被告人张平发生言语纠纷并持饭桌上空啤酒瓶砸向被告人张平,被告人张平认为自己左边头部被啤酒瓶砸到并且被害人杨某某态度嚣张,便立即想要以伤害的方式对被害人杨某某进行报复,但被在场吃饭人员阻止后没有得逞。随后被告人张平看到被害人杨某某向自己冲过来,便挣脱在场吃饭人员的阻止,右手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向被害人杨某某左胸部捅刺一刀,导致被害人杨某某当场死亡。后经芜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某是锐器刺戳左胸部致心脏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

被告人张平于案发后第二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急救中心电话受理登记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季某、朱某甲、朱某乙、张某等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芜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芜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物检验报告、芜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等鉴定意见;

5.芜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对被告人张平讯问、被告人张平辨认案发现场、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等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平因言语纠纷,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平2016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8月11日释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平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勇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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