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鸠检一部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住芜湖市鸠江区**巷镇**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晚,被告人程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沈巷镇和谐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21时15分许,当车行驶至沈巷镇和谐路天和苑小区冬苑小区门前路段处,与从小区出来进入和谐路正在向左转弯的丁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发生了致被告人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对被告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2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程某某带至沈巷中心卫生院抽取其血样,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0.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户籍信息;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肇事车辆的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机动车车架号;病历和检查报告;查获经过、执勤笔录;刑事照片;呼吸式酒精检测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王某某证言;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2019]法毒鉴字第0393号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越
2019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6260****。
2.案卷材料壹册。
3.起诉书、量刑建议书各8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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