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吉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吉沙县公诉刑诉〔2019〕305号
被告人艾****,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农民,户籍、现住地址**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年**月**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被害人阿****,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维吾尔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现住地址**县**乡**村**组。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年**月**日下午,被告人艾****去**乡**村**组的麦****家向他要自己的打工费,拿完以后跟艾****村**组的阿****、艾****、麦****等人一起在**乡**村**组的阿****店里喝酒,晚上**:**点左右被告人艾****无驾照的情况下,开自己名义的新Q******轮**车从**乡**村前面往**村**组方向出发,到**村**组路段撞到步行的被害人阿******并自己也摔倒地上,然后**托车逃逸现场,第二天早晨被害人阿****被他人发现并送到医院治疗**天左右,但治疗无效于20**年**月**日死亡。
被告人艾****为被害人阿****治疗给了****元,其他经济问题未解决。
**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里显示,死者阿****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严重颅脑外伤,脑疝形成而死亡。
**县公安局交通大队事故处理书显示,被告人艾****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阿****无责任。
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死者阿****系生前被新Q****号******车碰撞双下肢将身体抛起落入现场图标位置,造成对冲性颅脑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户籍证明
破案笔录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英吉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丽吉来提·阿卜杜热伊木
助理检察官:阿布力克木·哈力克
书记员:图妮萨古丽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英吉沙县看守所。
2、死者家属附带民事诉讼。
3、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8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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