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第一部刑诉〔2020〕Z9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7年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人,现住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村委会第*组**号。2017年1月18日曾因盗窃罪被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20年4月15日曾因盗窃罪被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英德市看守所。
被告人华某某,男,1992年12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人,现住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村委会**组。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英德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华某某因无钱购买毒品吸食,心生入户盗窃的念头,二人窜至英德市梅花西路**苑****房杜某某家中进行盗窃。曾某某负责砸开防盗网进屋盗窃,华某某负责给曾某某望风,盗得现金人民币2600元,一条黄金手链、一条铂金项链、一块女装手表,盗窃得手后,曾某某分了700多元人民币给华某某,手链后由被告人曾某某到广州市卖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在戒毒期间主动供述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卫星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附:1.被告人曾某某、华某某现押于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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