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公刑诉〔2019〕6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现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树仔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9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弟弟李某甲合股利用网络接受投注进行赌博,李某某一般参股份数为十分之一或二十分之一。其中,2018年8月8日接受网络投注6000元、9月11日接受投注17700元、9月12日接受投注24100元,9月14日接受投注2000元,9月19日接受投注27900元,10月12日接受投注20000元,10月23日接受投注24018元,共计12万余元,并从中获利。
2019年6月8日,霞里派出所民警在本区树仔镇****村抓获被告李某某,并在现场缴获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签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输赌博数据,开设网络赌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志军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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