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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w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范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5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4195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镇**街**委**组住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镇**路**工地,因涉嫌拐卖人口罪,于1990年11月14日被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7日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濮阳市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 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88年阴历5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其丈夫褚某丙(已判决)把黑龙江省方正县女青年孙某甲骗至范县**乡**村,以300元的身价卖给褚某甲(已判决),后褚某甲以1700元的身价将孙某甲卖给**乡**村葛某甲为妻,后来该女被范县公安局解救回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葛某乙、葛某甲、乔某甲、薛某甲、熊某甲、褚某乙、褚某甲、熊某乙、熊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出卖妇女为目的,伙同褚某丙(已判决)拐骗妇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以拐卖人口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鸿普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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