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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范县人民检察院

2020-12-29 尘埃 评论0

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范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84********,白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区,住云南省保山市**区***乡***村委会***组。因涉嫌诈骗罪,经范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5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范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88年6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88********,傣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区,住云南省保山市**区***乡****委会芒龙*组**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范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5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2日被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濮阳市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3月份,被告人董某某在杨某某的介绍下,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跟被害人任某某办理结婚登记,骗取任某某彩礼15万元,个人非法获利6.16万元。被告人董某某于2017年10月份从任某某家逃离。

2017年8月份,在董某某来到任某某家中以后,在明知被告人李某某也是以同样的方式骗钱的情况下,将李某某介绍给被害人李某,李某花费了将近17万元同李某某登记结婚。被告人李某某在跟李孟生活了一个月时间后,李某某以外出务工为由逃跑,导致被害人李某被骗彩礼13万元,董某某非法获得好处费6000元。

2020年1月5日,云南省泸水市公安干警将网上在逃的李某某 、董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羁押证明、董某某和任某某的户口本复印件及结婚证复印件和婚姻协议书、董某某和陈某某的结婚证复印件及婚姻登记证明、李某某婚姻登记证明、李某某和李孟的结婚登记处理表及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和户口本复印件;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李某某、赵某某、陈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任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以借婚姻索取钱财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惠敏

检察官:李亚东

2020年5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场于濮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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