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950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路**座**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居委会**组)。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于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荥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律师:冷长剑,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党员,无业,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座**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第**组)。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于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荥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律师:陈文杰,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郑州市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邓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25日退回荥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查后,于2019年11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2019年4 月6日、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戴某某、邓某某伙同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从网上分三次共花费145000元购买公民个人信息587217余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戴某某、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于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4.同案人郭某某等人的供述;
5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邓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提供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合义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戴某某、邓某某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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