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31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住莲花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27日被莲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莲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7日由莲花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逮捕。
本案由莲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吃过晚饭(期间喝了一两白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从**村家中出发,来到莲花县**一彩票店里购买彩票,在彩票店里玩了一段时间后准备回家,20时22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骑电动车行驶至莲花县城永安南路司法局门口路段时,将前方从右往左横过道路的贺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三人碰撞,造成贺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受伤,后贺某某、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法规,致两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莲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芬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莲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被害人贺某某、刘某某家属附带民事诉讼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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