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陈某某 ,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街**村**村**栋**号。因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后无证驾驶赣******号小型轿车在萍乡市湘东区****店门口倒车起步,倒车后往***附近行驶一段距离返回到***店,后与店主发生冲突并被民警查获。经江西吴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87.7076mg/100ml,确定为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伊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7059****;
2、案卷材料2册、补充证据2份,光盘1张;
3、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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