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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营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营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检公诉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2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辽宁省大石桥市**园**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11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4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与其丈夫被害人丁某甲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8年10月5日6时许,刘某某手持自家铁斧,进入家中东卧室,乘丁某甲不备,用铁斧向躺在床上的丁某甲头部猛砸数下,致其当场死亡,后逃离至鞍山市藏匿。11月6日,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检验鉴定:丁某甲符合他人持钝器反复多次击打头部致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丁某乙、丁某丙、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因家庭琐事行凶杀人,致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解楠

检察官助理:丁晓蕾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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