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站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534,汉族,小学文化,住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沟沿镇李家村**号**。因涉嫌绑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2********3056,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老河口市两仪街**号**,因涉嫌绑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李某某涉嫌绑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李某某驾车来到营口市站前区万达广场地下停车场伺机实施绑架。当日11时许,被害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辽H*****路虎吉普车来到营口市万达广场地下停车场内,领孩子进入万达公寓,随后吕某某、李某某将车停在路虎车旁等候,约一小时后,王某某领孩子回到车内,吕某某、李某某冲上前去,将王某某和孩子堵在车内,用刀进行威胁,并用胶带和绳子对王某某进行捆绑,在其反抗时用电棍电击王某某脸部,附近群众听见王某某呼救后赶来,吕某某、李某某见状驾车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某、邢某某、李某甲、任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李某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绑架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李某某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王 滨
代理检察员:付慧辰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李某某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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