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

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检公二刑诉〔2019〕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2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葫芦岛市建昌县,住葫芦岛市建昌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17日被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建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9月18日经建昌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6日20时,被告人张某某因怀疑其妻子赵某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开车将赵某某带至建昌碱厂乡小磨石沟村河边树林内询问此事,期间,张某某与赵某某发生争吵,张某某对赵某某头面部及身体进行殴打,后,张某某家人给二人打电话让二人回家,张某某遂驾车将赵某某拉回家中,后因赵某某伤情严重,张某某驾车将赵某某送往建昌县人民医院并在路上拨打 “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在牤牛营子乡宫山咀水库附近接到赵某某并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2018年6月17日4时30分,赵某某因抢救无效被宣告死亡。2018年6月17日8时许,张某某在其家人陪同下到建昌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自首。

经葫芦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赵某某系面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桥静脉破裂硬脑膜下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树枝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殴打赵某某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晓施

                               检察官助理:赵冬智

2018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建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