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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9〕25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蒲城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非营运车辆,从城南一小开车出发由东向西行驶至重泉路与新城大道十字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查杨某某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证的前提下驾驶非制式校车灰色五菱牌小型客车陕E*****(核载7人)接送13名学生,超员7人,杨某某属于严重超员交通违法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严重超员驾驶非制式校车接送学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永江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293373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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