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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7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住广东省蕉岭县**镇**村,无业,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月3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月30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住广东省蕉岭县**镇**村,**电子厂职工,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底至2019年1月间,罗某甲、杨某某为谋利,在位于蕉岭县**镇**街**大厦**栋**房的家中通过微信、电话报码的方式进行六合彩赌博。杨某某接受其工友梁某、罗某乙(上述两人已作行政处罚)易某某、王某某、赵某某、袁某某、徐某某等人六合彩投注后将赌注投注给罗某甲,罗某甲称接受杨某某投注后再将赌注投注到“***”六合彩赌博网站,待开码后罗某甲、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与下线彩民进行结算。其中,杨某某接受梁某六合彩投注40期,投注金额人民币58640元;接受罗某六合彩投注30期,投注金额人民币3000元;接受易某某的六合彩投注金额人民币24元;接受王某某六合彩投注金额人民币1410元;接受赵某某的六合彩投注金额人民币20元;接受袁某某的六合彩投注金额人民币756元;接受徐某某的六合彩投注金额人民币90元;杨某某共计接受7人投注,累计接受投注金额人民币63940元,后杨某某将其中的58476元投注给罗某甲。另罗某甲还接受吴某(已作行政处罚)的六合彩投注2期,投注金额人民币3470元;接受罗某丙的六合彩投注金额人民币40元。罗某甲共计接受3人投注,接受投注金额人民币619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搜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甲、杨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蕉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爱岭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两部,详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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