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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59********,汉族,文盲,务农,现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1日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16日21时15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两轮摩托车沿胜利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雪华山西路胜利路与宏业路路段非机动车道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后,被告人李某某被民警带至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检验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照片、抽血登记表、吹气测试结果、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及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情况、抓获经过等;

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3.关于李某某的血样乙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金洪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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