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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2********5314,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乡**村,住衡阳市**街道**路**大厦**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4月2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1********514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镇**村**组**号,住衡阳市蒸湘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李某甲、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先后于2020年7月29日、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4日对三案并案处理,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月28日退回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补充侦查。次月28日,该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卢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3月先后在衡阳市雁峰区****后面一处平房和珠晖区******一处平房开设赌博游戏厅,两个赌博游戏厅内共有两台捕鱼赌博机和九台赌博扑克机,共32个机位,经营至2020年4月19日,累计涉案赌资1125780.7元人民币。具体如下:

2020年3月,被告人卢某某同被告人李某甲商谈共同开设赌博游戏厅,卢某某负责购买赌博机和对赌场的经营管理,李某甲负责场地租赁和租金支付等事宜。李某甲先后分别在衡阳市雁峰区*****附近一民房及珠晖区****一民房租下场地开设赌博游戏厅,并支付两场地租金及押金共计48700元。卢某某签订赌场租房合同、安排分工、负责赌场对账,并以3000元人民币的月工资聘请肖某某(不起诉)及阳某某、李某乙、吴某某、尹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五人负责管理两个赌博游戏厅,李某甲偶尔到赌博游戏厅为员工提供饭食。其中,肖杰受卢某某安排,负责两个赌博游戏厅的望风看场,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支付宝账户在赌博游戏厅收取赌资,由卢某某控制账户资金。吴某某受卢某某安排负责在珠晖区****赌博游戏厅外望风。尹某某受卢某某安排负责在雁峰区***后赌博游戏厅外望风。阳某某受卢某某安排负责为珠晖区****赌博游戏厅收取赌资给赌客上下分;李某乙受卢某某安排负责为雁峰区****后面游戏厅收取赌资给赌客上下分。具体流程为:赌客通过扫二维码付赌资给阳某某和李某乙,阳某某和李某乙根据赌资按100元200分的比例给赌客在扑克赌博机上分,或按照100元20000分的比例给赌客在捕鱼赌博机上分。赌博结束后,赌客可以剩余分数,按照上分时相同比例进行下分退钱。其中,以肖某某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微信号:******)和支付宝(用户ID:****************)为赌博游戏厅收取赌资993890.7元。肖某某用其本人使用的微信(微信号:******)为赌博游戏厅收取赌资55600元;阳某某用其本人微信(微信号:******)为赌博游戏厅收取赌资69090元;李某乙用其本人微信为赌博游戏厅收取赌资7200元。

2020年4月19日,公安机关在衡阳市雁峰区****后的赌博游戏厅抓获被告人卢某某,在珠晖区****电游赌博厅抓获肖某某。在石鼓区莲湖广场抓获被告人李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4.勘验笔录;5.证人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李某甲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卢某某、李某甲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卢某某、李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清文

2020年10月28日

附: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衡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衡阳市女子看守所;

2、侦查卷十九卷;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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